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①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500-1000元,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直到14周岁。②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③农村计生“两户”中,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②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者计划生育二女绝育户,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缴费补贴,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③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④免缴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 50%。⑤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⑥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⑦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①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年特别扶助金不低于2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②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①在危房改造上给予优先优惠。②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③对夫妻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试,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93元,部分市县有所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1.补贴种类:对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等12大类42小类145个品目和我省自选的11个品目进行补贴。其中对水稻插秧机、茶叶机械实行优先补贴。
2.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委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确定。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3.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4.补贴数量:同一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统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
一、天然林保护工程惠民政策
1.森林资源管护: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的国有林和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国有林每亩每年补助10元(2017年起),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每亩每年补助3元。国有林的管护由行使国有林管理职能的单位落实护林人员进行管护,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的管护由县林业局统一落实护林人员进行管护,管护人员报酬根据管护面积和难易程度由各县确定。
2.公益林建设: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实行补助政策,2016年起,人工造林每亩补助500元,封山育林每亩补助100元,按年度计划安排到县级实施单位,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3.国有中幼林抚育: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国有中幼林森林抚育实行补助政策,每亩补助120元,按年度计划安排到县级实施单位。由行使国有林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实施。
4.国有林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国有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等实施单位2008年底在册的国有职工(不含2000年以后新进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以我省2008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计算,按30%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为20%、6%、2%、1%、1%。按人数分配到县级实施单位。
5.珠江流域国有天然商品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2016年每亩每年8元,2017年每亩每年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给予停伐补助,每亩每年15元。
二、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一)上一轮退耕还林
1.原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39元/亩(毕节市242元/亩)。
2.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34元/亩(毕节137元/亩)。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退耕还林种苗费补助每亩400元;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其中:第一年补助500元,第三年补助300元,第五年补助400元。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按省、市(州)、县(市、区)4:3:3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四、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万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劳务补贴(每月800元)和管护绩效补贴(每年400元)。
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1.农作物良种补贴:棉花每亩补贴15元,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每亩补贴10元。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准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2.种粮直补:按1.05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3.综合直补:按35.51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1.2014年起,全省统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省级I类医疗机构(指省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起付线为800元,800元<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省级II医疗机构(指省级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1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
2.2014年起,农村儿童两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型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4种重大疾病新农合提高报销比例达80% (终末期肾病血透为90%)。
(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资助政策明白书
一、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项目
1.享受对象:在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经教育部门准批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2.享受标准:500—800元/生·年;
3.申办流程:下达计划→家长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幼儿园发放资金;
4.申报材料:家长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提交贫困证明材料;
5.受理单位:就读学校(园)
6.支付方式:由幼儿园(学校)按学期向受助学生发放学前补助资金,发放补助资金必须经儿童家长(监护人)、班主任、园长(校长)签字确认;
7.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黔财教〔2012〕75号)。
二、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1.享受对象:在集中连片特困县县城以外的农村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儿童。凯里市自行开展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2.享受标准:3元/生·天,全年600元/生;
3.申办流程:不需要申请。符合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上报在校(园)儿童数→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公示→学前教育机构食堂供餐;
4.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5. 支付方式:不能发放现金,由学前教育机构食堂为在校(园)儿童提供营养餐;
6.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黔府办发〔2016〕37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9号)。
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
1.享受对象:我州乡(镇)及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和具备供餐条件的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农村学生;
2.享受标准:4元/生·天,全年800元/生;
3.申办流程:不需要申请。学校上报在校学生数→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公示→学校食堂供餐;
4.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5.支付方式:不能发放现金,由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营养午餐;
6.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34号)。
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项目
1.享受对象: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净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享受标准:
(1)四类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2)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寄宿生: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3.申办流程:下达计划→申请→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
4.申报材料:家长或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 非四类贫困寄宿生还提交相关贫困证明材料;
5.受理单位:就读学校;
6. 支付方式:
寄宿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现金或等额价值的就餐卡(就餐券、饭票等),发放时填写《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贫困生生活补助发放登记表,并经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非寄宿的四类贫困生生活补助费由学校直接向受助学生发放现金或通过银行卡发放,发放时需填写《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贫困生生活补助发放登记表,并经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7. 政策依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助函〔2019〕505号)。
五、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项目
1.享受对象: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2.享受标准:1500元/生·年——2500元/生·年(2018年起执行);
3.申办流程:下达计划→学生申请→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学校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
4.申报材料:学生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填写《贵州省黔东南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交相关贫困证明材料;
5.受理单位:就读学校;
6.支付方式:由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普通高中贫困学生资助卡后经学生本人激活,学校通过银行将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普通高中贫困学生资助卡;
7.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教〔2010〕190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度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17〕193号)。
六、普通高中免学杂费项目
1.享受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享受标准:
(1)公办普通高中。贵阳市城区每生每学期650元,其他市(州)所在地和贵阳市郊区每生每学期500元,县、市(含乡镇高中)每生每学期380元;
(2)省级示范性高中。一类每升每学期1000元,二类每升每学期900元,三类每升每学期800元。
3.申办流程: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印证材料→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其学杂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4.受理单位:就读学校;
5.工作程序:
(1)认定部门:
a.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b.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c.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d.残疾学生由残联负责认定。
(2)常规程序:
a.县(市)教育部门在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普通高中学生录取名册及按照与相应部门约定的数据格式形式的电子版提供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
教育部门提供的需查询学生信息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学生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学籍所在地(县级)、学籍所在地国家标准区划代码(县级)、户籍所在地(县级)、户籍所在地区划代码(县级)。
b.县(市)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在取得普通高中学生录取名册(含电子版)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含电子版)反馈给同级教育部门。
县(市)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返回名单至少包括数据项:学生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学籍所在地(县级)、学籍所在地区划代码(县级)、户籍所在地(县级)、户籍所在地区划代码(县级),学生类型(值域:低保、特困、扶贫、残疾)。
c.县(市)教育部门应于开学前,将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提供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学校,并指导学校做好学生的免学杂费工作。
d.学校根据县(市)教育部门提供的名单,免除相应学生的学杂费。
(3)特殊情况程序:
a.学校应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免除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政策告知所有学生。因遗漏、身份变化、跨区域入学、信息存疑等情况,经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后,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后的学生申请报送县(市)教育部门。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其学杂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b.县(市)教育部门应将各校报送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形成汇总表,于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表及按照与相应部门约定数据格式形成的电子版提供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c.县(市)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取得教育部门提供的汇总表(含电子版)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含电子版)反馈同级教育部门。在本县(市)入学的学生,由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对跨区域入学的学生,审核程序如下:
(a)由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将户籍为非本县(区)的需审核的学生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地市级、省级和国家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
(b)对于户籍跨县(市)需审核的学生信息,由州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c)对于户籍跨市(地、州)需审核的学生信息,由省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审核。
(d)对于户籍跨省需审核的学生信息,由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和中国残联审核。
(e)审核结果逐级返回。
对有条件地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相关信息系统可以向本系统的县级部门直接提供跨区域查询权限。
d. 县(市)教育部门将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反馈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学校,并指导学校做好学生的免学杂费工作。
e.学校根据县(市)教育部门提供的享受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政策学生名单,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杂费减免或补收工作。
6.补助方式:
(1)普通高中学校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开设绿色通道或便捷窗口,为申请免学费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暂缓收取其学杂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2)各级财政、教育部门依据相关部门最终认定的学生名单,将专项资金补助给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7.政策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6〕4号)。
七、中职学校国家奖学金资助项目
1.享受对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二、三年级特别优秀且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2.享受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
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且表现特别突出。
4.申办流程:上级下达计划→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评审→公示→报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经教育部审批并公告后一次性发放,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5.申报材料: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
6.受理单位:就读学校;
7.支付方式:由学校通过银行将国家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
8.政策依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函〔2019〕104号)。
八、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项目
1.享受对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2.享受标准:2000元/生·年;
3.申办流程:下达计划→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初审→公示→教育、财政部门核准→补助学校;
4.申报材料:学生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填写《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 》,向学校提交贫困证明材料;
5.受理单位:就读学校;
6.支付方式:由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将免学费资金划入学校账上补助学校;
7.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资助政策 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5〕66号)。
九、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项目
1.享受对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
2.享受标准:2000元/生·年;
3.申办流程:下达计划→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初审→公示→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学校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
4.申报材料:学生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填写《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交贫困证明材料;
5.受理单位:就读学校;
6.支付方式:学校通过银行将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资助卡;
7.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除学费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教〔2013〕137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资助政策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5〕66号)。
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资助项目
1.享受对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2.享受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中没有出现补考科目、学年所学科目成绩平均分原则应达85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4.申办流程:下达计划→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上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学校评审→公示→报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经教育部审批并公告后一次性发放,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5.申报材料: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及有关材料;
6.受理单位:就读学校;
7.支付方式:由学校通过银行将国家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
8.政策依据:《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
十一、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项目
1.享受对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2.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
3.享受标准:5000元/生·年;
4.申办流程:下达计划→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报→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学校通过银行将奖学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5.申报材料:学生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填写《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交贫困证明材料;
6.受理单位:就读学校;
7.支付方式:由学校通过银行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
8.政策依据:《贵州省普通高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
十二、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项目
1.享受对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2.享受标准:设一、二、三档,其中一档3800元/生·年,二档3300元/生·年,三档2800元/生·年;
3.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
4.申办流程:下达计划→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学校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
5.申报材料:学生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交贫困证明材料;
6.受理单位:就读学校;
7.支付方式:由学校通过银行将国家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
8.政策依据:《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
十三、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项目
1.享受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
2. 贷款标准:不低于1000元/生·年,最高为8000元/生·年(研究生最高为12000元/生·年);
3.申办流程:学生在线申请(并将申请表打印2份)→乡镇或村(居委会)确认盖章→提交申请表等材料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查、确认无误后录入信息→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受理证明交学生带至高校报到→高校录入合同回执信息,打印两份回执盖章后交学生→学生在每年10月20日前将回执寄(送)达县学生资助中心;
4.申报材料:首次贷款申请材料:
(1)提交《申请表》原件。
(2)学生证复印件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首贷学生为新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首贷学生为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要求注册到上一学年度,如学生证丢失,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身份证需在本年11月20日有效,若超过有效期需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同时持身份证原件核查。
(4)户口本,提供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户口本原件审查后退还,留复印件。
(5)请贷款学生将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申请表、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续贷申请材料只需提交1份《申请表》原件。现场出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或学生证(申请表可以在现场打印,并现场签字确认)。
5.受理单位:生源地县级教育资助部门;
6.支付方式:由国家开发银行将助学贷款打入贷款学生银行卡;
7.政策依据:《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贵州银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教贷发〔2009〕184号)。
十四、教育精准扶贫资助项目
1.享受对象: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就读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本科(专科、高职)的子女(以下简称“农村贫困学生”);
2.享受标准:
(1) 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
a.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b.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c.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2)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a.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b.免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 (高职)3500元/生﹒年。
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免(补)住宿费的对象应为在校寄宿学生;已享受政府、学校组织提供的相同资助项目的,不应再重复享受相应的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如免费师范生、免费定向生等不应重复享受免(补)学费等资助项目。
3.申办流程:
(1)省内学校:农村贫困学生到就读学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学生资助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学校审核→公示初审资助名单→县级教育(技工学校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到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技工学校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教育(技工学校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财政部门核准、公示→学校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资助资金。
(2)省外学校:农村贫困学生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技工学校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交申请材料:《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学生资助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审核→公示初审资助名单→县级教育(技工学校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到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技工学校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教育(技工学校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财政部门核准、公示→县级教育部门(技工学校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学生监护人“一折通” 或“一卡通”发放资助资金。
4.申报材料:填写《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学生资助卡(省外就读的可以提供涉农补贴的“一折通”或“一卡通”)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现场查验,复印件存档备查。
5.受理单位:省内学校学生在就读学校申请;省外学校学生在生源地县级教育资助部门(技工学校在县人社局)申请。
6.支付方式:省内学校由学校通过银行将精准扶贫资助资金打入受助学生资助卡(高校学生为银行卡);省外学校由教育部门(技工学校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银行将精准扶贫资助资金打入受助学生家长“一折通”或“一卡通”。
7.对因各种原因错过申请时间符合资助条件的农村贫困学生,受理单位应立即受理申请并按照资助标准予以资助,再与下一学年申报资助名单一起补充上报,所需资金纳入下一学年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8.政策依据:《省教育厅 财政厅 省扶贫开发办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92号)。
以上内容如与政策相抵触,以政策为准执行。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法援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一)法律援助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二)法律援助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下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的形式:
解答法律咨询;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其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办理公证证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三、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法律援助的程序
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身份证明、申请表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15至2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凯里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电话:0855—806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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